2019年6月13日上午九時許,南皮縣法院對被告人張某、高某某污染環境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張某在無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先后從被告人高某某經營的某有限公司購進減渣油三十余噸,從東光大單鎮不明身份的人手中購進廢機油渣三十余噸,從長官鎮自己家中向煉油點運進廢機油三十余噸,總共購進廢機油包括減渣油在內九十余噸,從事煉油活動。共提煉出柴油二十余噸,產生廢渣11.99噸。經對該煉油點廢機油包括減渣油、廢渣、柴油分別取樣送河北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物質均為危險廢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減油渣等危險物質從事煉油活動,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高某違反規定,向被告人張某出售危險廢物,應以共同犯罪論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其行為均已經構成污染環境罪。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